本报讯(记者 冯晓瑞)下月起,我市公交车驾驶员拒载乘客、中途甩客,乘客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都将面临处罚。12月1日起,《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6日,市交通局对《条例》进行解读和宣贯,据悉,该《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市公交行业从此“有法可依”。
为确保公交服务设施用地,《条例》提出,规划部门应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等因素,明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经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条例》还明确规定,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其他车辆停靠。公交站牌设计应该与街区风貌保持一致,并在站名上加标英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科学划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设置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完善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加强专用车道监控管理,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在符合条件的禁止转向和单向行驶路段,可以允许公共汽车通行,在具备条件的主要路口,设置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此外,针对驾驶员和乘务员,《条例》规定,驾驶员、乘务员在提供运营服务时,若有到站不停、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未按照核准票价收费或者未执行优惠乘车规定;未按照规定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名称以及未提示安全注意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车内空调设备;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后续车辆等情况之一的,将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负有责任的驾驶员或乘务员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乘客,《条例》中也明确提到,在公共汽车运行中,如有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公共汽车;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擅自操作车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及其他扰乱乘车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和车辆运营安全行为之一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