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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初审

更新:2019-03-29 10:20:17       来源: 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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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庞岚月

大美秦岭,格外迷人。(资料图片)

本报讯(记者 刘雪妮)  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审。修订草案将每年7月15日定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修订草案突出保护优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重点对差异化考核、小水电站建设、野生动物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农家乐(民俗)管理及“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范围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修改完善。

核心保护区与重点保护区海拔调整为2000米

为了突出保护优先原则,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对各保护区的范围重新作了划分,扩大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范围。

据专业调查资料显示,秦岭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面积的0.7%,不能满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由迁徙及栖息的需要。秦岭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约占秦岭总面积的7%,人类生产生活很少涉及,主要是秦岭四宝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范围。将核心保护区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辅之以生态功能集中连片保护,将形成野生种群生物走廊带,有利于野生动物在集中连片保护范围内栖息繁衍,化解自然保护区孤岛状的问题。修订草案将核心保护区与重点保护区的海拔分界线由“2600米”调整为“2000米”。

同时,考虑到国家公园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将“国家公园、自然文化遗产”纳入核心保护区予以保护;将“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由核心保护区调整至重点保护区;将“古栈道、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摩崖石刻”等代表秦岭文化特色,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重点保护区予以保护。

修订后核心保护区包括2000米以上的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与上述区域集中连片整体保护的区域,以及海拔2000米以下的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斑块保护),有利于形成“海拔”+“斑块”保护、综合保护与专业保护相结合的大保护格局。

已有小水电站、矿业权限期退出

小水电站曾对解决农村贫困地区用电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秦岭范围内小水电站年久失修、停运的不少,甚至部分小水电站对秦岭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生动物洄游产生了严重影响,还有部分小水电站无法保证正常生态基流量。根据我省对秦岭小水电站整治的要求和目前实际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小水电站。已建成的小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或者整治,恢复生态”。

另外,根据省委决定,严禁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已有矿业权在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违反条例规定,非法勘探矿产资源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

为了加强秦岭范围内城乡建设管理,巩固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成果,草案增加了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等内容。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严格控制在秦岭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违反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及一般保护区违法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农家乐(民宿)是秦岭生态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有效途径,需要依法予以规范。修订草案规定“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核心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内,不得开办农家乐(民宿),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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